女职工产假期间遭辞退,法院判用人单位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作者:庞慧敏 发布时间:2024-09-29 09:56

摘要: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女性的产假、求职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职场女性在产假期间遭辞退也时有发生。广西的小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还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9月23日,广西高院公布了这起颇具警示意义的判决。


据介绍,2021年7月,小莫与宾阳县某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该校,从事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工作期间,学校未给小莫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小莫因怀孕书面申请休产假,得到学校批准同意后正常工作至6月6日正式休产假,十天后在医院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二胎。


2022年6月23日,小莫接到学校通知辞退的电话,后通过微信询问得知辞退是因被家长投诉。宾阳县某校在支付其6月工资及奖金后,不再向小莫发放工资。


还在月子中的小莫愤怒地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宾阳县某校与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小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35441.63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


宾阳县某校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校方无需向小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法院认为,宾阳县某校与小莫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始建立。学校在小莫产假期间通知其被辞退,也从未通知小莫返岗工作,通过事实行为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宾阳县某校与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宾阳县某校辞退小莫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判决宾阳县某校向小莫支付生育津贴35441.6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判决后,宾阳县某校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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