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休息权”该如何保障?丨对话律师:应尽快明确 “隐形加班”认定标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恒杨 发布时间:2024-09-11 12:08

摘要: 一些职场人长期“下班不下线”,却拿不到应有的加班费,“隐形加班”问题愈发突出。

对话律师


应尽快明确

“隐形加班”认定标准


近年来,“月薪5000元有46个工作群”“弹性工作变随时待命”“嘴上按时下班,实际回家加班”“在家还要回消息,歇着还要想工作”等话题时常见诸报端。“隐形加班”成为职场人的普遍痛点之一。“隐形加班”究竟该如何认定,有什么难点?记者专访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请他为读者解析相关法律要点。


记者:数字时代背景下,线上工作越来越普遍,工作和生活的边界逐渐模糊,今年多次登上热搜的“隐形加班第一案”首判,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隐形加班”?


陆胤:加班的界定问题是一个非常繁琐又复杂的问题。“隐形加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隐形加班第一案”之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无先例可循。“隐形加班第一案”判决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加班认定案件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的局限,对劳动者所主张的隐性加班的加班费予以了支持。从判决来看,判定劳动者存在“隐形加班”,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工作,而非劳动者的自主安排;二是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而不是偶发性、临时性的;三是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而不只是简单回复“好的”“收到”。


记者:一些企业会选择上班前开会、周末搞培训,抑或是利用节假日组织团建,这些算不算“隐形加班”呢?


陆胤:是否算得上“隐形加班”,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工作前会以班组的形式召开短时间的班前会,我个人倾向认为这属于上班前的预备性活动,不宜算作工作或加班。当前,企业为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往往会以技能培训等形式为劳动力赋能,从而提升生产力。这些培训只要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的,确实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就可以算作加班。团建旨在增进同事感情,增强团队凝聚力,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开展团建,引起了员工的反感。我认为,团建是否算作加班,主要看公司在非工作时段强制让员工参加,还是员工可自愿参加团建。强制员工参加就是企业管理权的表现,可视为安排员工工作或加班。企业组织团建,出钱又出力,还是应该考虑员工感受,尊重员工意愿,把好事办好。


记者:中秋、国庆假期马上就要到了,有些劳动者为过一个清静假期,选择不关注、不回复、不处置工作消息,拒绝携带电脑回家。您怎么看?


陆胤:现实中,企业确实存在要求员工处理工作突发状况,以保证生产经营秩序,企业这么做并无不妥,但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共识。劳动者处于休假状态,非紧急情况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公司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记者:您对于当前劳动者“休而不息”现状,有什么建议?


陆胤:我国《劳动法》出台至今已有30周年。立法之初保护的对象主要为产业工人,他们的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是否加班很容易认定。但随着时代发展,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已经变得模糊,大量脑力工作可以居家通过线上或者离线完成。然而,《劳动法》并没有对弹性时间工作、自主脑力工作等劳动形态做出规定,八小时内、八小时外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这一方面给企业的工时管理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用人单位安排“隐形加班”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够回应社会需求,同时进一步寻求司法创新,努力探索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的劳动法律体系完善路径。一方面尽快完善工时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工作形态和新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赋予劳动者相应的“离线休息权”,杜绝“隐形加班”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责任编辑: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

“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

“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