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休息权”该如何保障?丨案例回顾(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恒杨 发布时间:2024-09-11 10:57

摘要: 一些职场人长期“下班不下线”,却拿不到应有的加班费,“隐形加班”问题愈发突出。

连日来电视剧《凡人歌》热播,三个家庭,六个角色,把当今职场的面面观演绎得淋漓尽致。其中,周六周日连轴转,还常常拿不到加班费,更是令职场人直呼真实。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水平逐日提升,手机里几十个工作群、被@后得立刻响应成为了职场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一些职场人长期“下班不下线”,却拿不到应有的加班费,“隐形加班”问题愈发突出。


本期《劳权周刊》围绕“隐形加班第一案”,邀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沈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姜丽丽,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探讨案件背后的司法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此外,还邀请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探讨“隐形加班”的界定及其难点。


案例回顾

公司员工微信群里回复忙

索讨“线上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2019年4月,李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负责人,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某科技公司实际并未进行相应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


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主张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是运营部门负责人,下班之后单位如果临时有事情、其他员工给她打电话的情况不属于加班。对于李某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该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如客户在群里发问,员工只是需要回复客户信息,也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万元。


要点二:

加班需留好证据


对于加班工资的举证,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沈雯说,该规定明确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同时,通过证明妨碍规则的运用减轻了劳动者的证明负担。


姜丽丽说,本案中的劳动者是有一定证据的。她为了证明自己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对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关的强有力抗辩,或者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反驳,那么我们审查下来就会认定加班的事实成立,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举证到位了。


李某在工作中做了有心人,及时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加班证据。在实际中,很多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提供不出这么多证据。“比如上下班考勤打卡的考勤机,或者钉钉打卡都是用人单位掌握的,如果离职人员没有及时保存,可能将无法提供这一证据。”针对这一情况,姜丽丽表示,“满足一定条件下,我们要适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转移是对劳动者举证能力的保护。沈雯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一名劳动者为了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了用人单位张贴在车间门口的周末排班表,通过表格可以初步反映公司存在周末加班及考勤的事实,即便劳动者提供的表格不全,但具体如何排班、考勤的相关证据理应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法院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否则将酌情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长的主张。


这也反映了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有适用前提的。“劳动者必须要有初步的证明加班的证据,不能直接上来就说,我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却不提供任何证据。”姜丽丽说。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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