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花样多,劳动者“离线休息权”该如何保障?丨案例回顾(三)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恒杨 发布时间:2024-09-11 12:08

摘要: 一些职场人长期“下班不下线”,却拿不到应有的加班费,“隐形加班”问题愈发突出。

连日来,电视剧《凡人歌》热播,三个家庭,六个角色,把当今职场的面面观演绎得淋漓尽致。其中,周六周日连轴转,还常常拿不到加班费,更是令职场人直呼真实。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水平逐日提升,手机里几十个工作群、被@后得立刻响应成为了职场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一些职场人长期“下班不下线”,却拿不到应有的加班费,“隐形加班”问题愈发突出。


本期《劳权周刊》围绕“隐形加班第一案”,邀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沈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姜丽丽,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探讨案件背后的司法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此外,还邀请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探讨“隐形加班”的界定及其难点。


案例回顾

公司员工微信群里回复忙

索讨“线上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2019年4月,李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负责人,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某科技公司实际并未进行相应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


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主张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是运营部门负责人,下班之后单位如果临时有事情、其他员工给她打电话的情况不属于加班。对于李某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该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如客户在群里发问,员工只是需要回复客户信息,也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万元。


要点三:

加班有制度式、指令式之分


加班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制度规定式”加班和“指令式”加班。本案中,李某经常在下班后,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处理一些线上客户的工作要求,以及用人单位的一些工作指令,这种形式的加班就属于后者。


“指令式”加班,即用人单位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向劳动者发出明确的加班工作任务。沈雯指出,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常常存在一些抗辩,比如加班是一些管理人员个人下发的,没有走公司规范的加班审批流程,不代表公司的意思,因此不能被认为加班。“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进行实际审查,劳动者是不是在加班,是不是根据公司或者单位的要求,从事实质性的工作。”沈雯强调,“工作指令往往最能反映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直接的工作安排。若用人单位坚持通过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才能够被认定为加班,其合理性还是要结合案件本身考量。”此外,这种“隐形加班”跟线下加班有所不同,劳动者在“微信加班”的同时也可能在从事其他活动,如果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企业来说有失公平,实践中工作时长比较难量化,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至于大家常常听到的“996”,则可算作是“制度规定式”加班,即用人单位规定一个工作休息或者上班的时间。沈雯解释说,比如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这一时间排除其他特殊原因,显然超过了标准工时的长度。


姜丽丽表示,“制度规定式”加班的认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会产生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会提出扣除劳动者吃饭或者休息时间。在她看来,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权,可以对加班进行合理管理,从而避免无效加班,提高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效率。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尊重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前提是在诚信、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行使,若用人单位制定了不符合常理的用餐及休息时间,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基于加班获得加班工资的法定的权利,应予否定。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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