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垒是正在热映的影片《逆行人生》中,由徐峥扮演的“互联网大厂”资深程序员。他被突然裁员后,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1年,公司需赔偿他70多万元,但公司仅同意支付30万元。
他表示要去劳动仲裁,公司强势回应:你如接受公司的补偿方案,现在就可拿钱走人;否则“一审二审都陪你到底!”高志垒陷入两难境地,急需用钱的他尽管心有不甘,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拿钱走人。
你认为高志垒的选择是否明智?现实中,被裁员工是否还有更好的选择?本文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为他们出谋划策。
对策一:“签收”通知后再依法要求赔偿
当员工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请记住: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通知书,离职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也可以。
很多人分不清“签收”和“签字”的区别。在法律上,签收是指收到法律文书、物品等后,在指定的单据或回执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收到物品或法律文书的事实。签收通常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是作为收到物品或法律文书的证明。
签字则通常指在文件、合同等正式文书上亲笔签署姓名或表示同意、批准的文字、符号。签字后,通常意味着文件或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需按照文件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法律文书中,签字是合同成立、协议生效等的重要条件。
如果员工拒绝接收公司的解除通知,解除通知是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实,解除通知是公司单方面行为,送达对方即可,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员工签收仅在于证明解除通知确实送达了本人,如果不签收而公司有其他办法证明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的,也能认定解除结果的发生。
所以员工完全没有必要拒绝签收解除通知。(建议员工在回执上签收,而不在原文书上签字。)这份通知还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员工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差额。这样高志垒既能有部分现金以解燃眉之急,又没在赔偿或补偿的数额上吃亏,有什么不可以呢?
对策二:不要轻易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如果公司出具的不是解除通知书,而是解除协议书,员工就不要随便签字,以免造成“表示同意”的误解。
尽管影片中未交待公司解除高志垒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但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高志垒在“互联网大厂”工作了11年,经济补偿基数如按前几年我国几个大城市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3倍“封顶计算”,他的经济补偿数额差不多也就是30多万元。
但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高志垒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作为赔偿金,那不就是70多万元吗?从影片的情节来看,如果公司强行解除高志垒的劳动合同,很有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恐怕公司未必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便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也未见其与高志垒协商变更过劳动合同。
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那就不属于公司单方解除,也就谈不上什么违法解除,高志垒自然也就拿不到剩余的30多万元了。想想他要挣回这30多万元,得送多少件快递啊,所以他说什么也得硬着头皮顶住,绝对不能轻易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如果确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同时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这种约定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和计算标准。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些规定“应当”表述来看,似乎也属于一种强制性规定。但是,从经济补偿制度基本价值来看,其属于用人单位弥补劳动者劳动边际递减效益损失,同时也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以缓减失业者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
故最高院法官著文认为:“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在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不会影响协议效力。”(最高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13页)
所以员工在解除协议上签字一定要谨慎。一旦“表示同意”后再要反悔,就不那么容易了。
对策三:没有书面通知就不离开工作岗位
如果公司只是口头通知解除,员工切勿陷入“脱岗旷工”或“主动离职”的陷阱。片中高志垒未办理离职手续就开始做快递,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有人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不是应由公司承担吗?的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这指的是用人单位应就解除的类型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免除劳动者主张解除事实的举证责任。
现实中,有的员工被口头通知解除后,立即离开了工作岗位,公司反过来说员工“主动离职”甚至“脱岗旷工”,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
还需指出,高志垒得知自己被裁时,一怒之下砸碎了办公室的玻璃窗,这种行为对他很不利。公司不仅有权要求他赔偿损失,还可以认定他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他从有理变成了无理。无论是被认定为主动辞职,还是因严重违纪被开除,他就一分钱的补偿也拿不到了。
总之,员工在无法证明自己被解除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离开工作岗位。你要我走,就要出书面通知;你不出书面通知,我就坚持上班;我坚持上班,你就要支付工资;你不支付工资,我就可以去仲裁……
同时,员工也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学会审时度势、见招拆招,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