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时,家庭困难职工有权要求优先留用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3-11-21 12:37

摘要: 公司裁员时,家庭困难职工有权要求优先留用吗?

读者袁萍萍近日反映说,其丈夫几年前因病去世,她成了家中唯一的劳动者,薪资收入主要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幼子。


2020年8月,她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公司为扭转亏损局面,决定裁减包括她在内的三分之一员工。迫于家庭经济压力,她一再请求公司留用,但仍被公司裁减。


她想知道:在事先没有听取职工意见,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裁减方案的情况下,公司这种裁员行为是否合法?她自己能否被优先留用?


【法律分析】


公司的裁员行为是违法的,袁萍萍有权拒绝接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裁减。但裁员并非想裁就裁,应当在遵循民主议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等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在裁员时优先留用。


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袁萍萍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其家中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育的子女,明显属于优先留用之列。公司硬性裁员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袁萍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张兆利 律师


(来源: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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