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网友vv留言提问:“如果公司因经济性裁员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那假设月工资没有达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还有补偿上限吗?比如从进公司开始算起,干了20年,就要按照20年来计算对不对?”
是的。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也就是说,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具体有两方面限制:一是月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网友vv的情况,其月工资没有达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上限的限制范围,所以vv的经济补偿金以其应得月工资为标准计算,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网友vv进入公司工作20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其支付“20×应得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