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诊断书骗取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高某某为某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7日,高某某向公司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其上加盖了该医院诊断专用章。收到诊断书后,某运输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
后来,经与某医院沟通及查阅医院官网,某运输公司发现该诊断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某运输公司据此认定高某某提供的是虚假诊断书,并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不服,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运输公司申请,北京三中院向某医院调查核实高某某提交的诊断书真伪,医院回函载明“印章不属实……高某某在我院无挂号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该案中,高某某以生病为由向某运输公司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基于对高某某的信任,向高某某发放了病假工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某提交的某医院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某某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此情况下,某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某运输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至高某某,故某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案说法】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劳动者应当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存在差异。一般认为,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时的基本道德要求,用人单位因其生产活动多样性的现实所限,可能无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设定标准或制定规则。因此,不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该案中,劳动者以虚假诊断书骗取长达三个月的病假工资,有违职业道德,对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其行为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未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