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卢姝,一个有着十几年工龄的审计,之前在艾森曼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没有遇上太多麻烦,却在最近被病假困住了手脚。从今年5月起,卢姝的膝盖出现了肿痛,经诊断,左膝肌四头肌腱及髌腱变性,关节腔积液,髌前皮下软组织肿胀,日常需要进行理疗。医院出具了14天病假建议。
拿到诊断的第一天,卢姝休了两小时病假进行了正常治疗,第二天,她所说的“病劫”就此开始了。
专家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病假的权利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因病休息权。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时间。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
本案中,劳动者与企业一直纠结于流程上的争议,对此,专家认为,病假作为用工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即便遇上有些劳动者提交的病假证明部分不符合规定,或没有完全按照请假手续提前申请,或事后销假,用人单位也不宜直接认定劳动者为旷工。如果劳动者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当时的确属于生病状态,只是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那么这只能认定为是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当然,为了防止员工存在泡病假的行为,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确实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但是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由于员工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只要员工病情属实、请病假手续合法,即在没有证据表明员工存在不诚信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当对员工的病假申请予以认可。
病假扣工资有底线
对于本案中所提到的,病假扣工资的问题,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了,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或者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的多少与职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长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