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