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烧烤店非法用工,店员下班后出车祸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6-14 17:46

摘要: 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由该单位及其出资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据相关报道,胡某曾入职某烧烤店工作,烧烤店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烧烤店亦未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某天凌晨,胡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胡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因烧烤店未领取营业执照,胡某家属与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卢某、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胡某家属请求。胡某家属将卢某、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胡某家属诉称,胡某生前一直在卢某、蒋某所开的烧烤店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胡某因工死亡,卢某、蒋某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卢某、蒋某辩称,其二人是自然人,其所经营的烧烤店实际上是个人经营的摊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其二人及该摊点均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胡某与其二人及烧烤店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卢某、蒋某所出资经营的烧烤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胡某生前一直在该店工作,受卢某、蒋某管理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烧烤店出资人卢某、蒋某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卢某、蒋某向胡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5万余元。


■网友声音


此案例经公开后,网友们纷纷在社交平台留言发表自己的见解。


“连工商局都没去登记,这样的店不仅不敢去应聘,就是去吃饭我也不敢!”有网友不禁发出感慨,认为个体经营需要合规合法,招聘员工亦如是。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既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无法认定工伤了?还有网友表示,该店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是不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还有网友认为,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平日的上下班时间、通勤轨迹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来综合认定。“不过,这也提醒我们,找工作一定要注意擦亮眼睛。”


■专家观点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的学者认为,一刀切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均有瑕疵,逻辑上难以自洽,应认定为拟制劳动关系较为妥当。所谓拟制劳动关系,即视为劳动关系,本不属于劳动关系,为了更周全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将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拟制为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调整,更为恰当。事实上,为了打击非法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就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也在参照一般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用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虽然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但是,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保障则无争议,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由该单位及其出资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不强调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权利。


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和细化了非法用工单位所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给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提供明确的维权法律依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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