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想找公司要回被拖欠的14万余元工资,不料却在仲裁过程中被公司提起反诉,并要求自己赔偿高达95万元的各类款项。本案当事人之所以遭遇如此窘境,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
本案当事人曾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讲师,其授课时使用的课件、讲义等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司所属物,仍有待商榷,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形式的拖欠工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该公司在面对劳动者合理的薪资要求时选择反诉,试图以高额索赔威慑劳动者,这种做法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存在的法律意识缺失和管理上的漏洞,甚至存在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可能。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十分重要,其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不能让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无理压迫劳动者的工具。 文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