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动力交换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但是,本报近期接到报料,当事人反映自己因一直索要被公司欠发的工资14万余元无果,最终无奈与对方闹上了法庭,没想到却被公司反诉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等,且被要求赔偿各类款项计95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观点
龚璇与企业的争议,涉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被迫离职等内容,值得关注,本报采访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为大家进行法律解析。
竞业限制违约金
数额应合理设置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审查违约金数额,并对过高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朱律师进一步表示:“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且直接约定金额不少于50万,超过劳动者两年工资,对劳动者会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存在畸高的情况。”
另外,朱律师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构成要件,而课件、教案等材料在教师授课、宣讲宣传过程中已经对外公开,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对课件内容及思路亦能有所了解,并非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因此,一般不属于培训公司的商业秘密。”
任何赔偿
都不能与工资冲抵
本案中,公司称赔偿可以用不讨要工资冲抵,这种行为并不可取。劳动者付出劳动,即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应与普通债权区别看待,用人单位无权将其实际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
即便确实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需要劳动者进行赔偿,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应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除劳动者自愿将工资全部用于冲抵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将工资全部扣除。
被迫离职
是否能拿到经济补偿?
朱律师表示,本案中,单位迟延、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时间已超半年,且劳动者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该教师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较大概率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不过,朱律师补充道,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是劳动者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主观恶意的评判标准包括:拖欠时长、拖欠范围(个别人还是整个公司)、公司是否故意逃避支付、公司经营状况、双方是否进行过协商、劳动者是否积极救济权利等。若单位确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暂时缓发部分工资、一直在积极寻求途径补足工资等情况,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一定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