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公司货款能抵工资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曹国强 发布时间:2024-05-17 15:53

摘要: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劳动者陈某至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松江大队”),投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他的工资纠纷。松江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陈某2023年3月份工资的违法行为,但公司认为陈某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占为己有,数值已超其3月份的工资,因此不愿支付其工资,相反还要追回其余被侵占的货款,追究陈某法律责任。事实查清后,执法人员分别与公司、陈某多次沟通,但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协商解决。于是,执法人员基于已查清的事实,认定该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同时再次和公司负责人沟通,指出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危害性和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陈某职务侵占的问题,应通过相应司法途径解决,不可与工资支付混为一谈。经过多次沟通和对公司的政策法律宣传,最终公司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陈某2023年3月份工资。


【综合点评】


本案中,公司对于未支付劳动者陈某2023年3月份工资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公司认为陈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货款,而货款的金额远大于其应得的工资,故从经济角度而言公司并不欠陈某的。但公司忽略了“工资”与“货款”本质属性不同,“拖欠工资”及“职务侵占”侵犯的客体不同,所触犯的法律亦不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针对劳动者和公司的诉求,逐一阐明法律责任,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查明事实作出责令改正的同时,执法人员继续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向公司管理方说明拖欠劳动者工资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对公司的主张,则引导公司通过刑事报案等途径予以解决。


就人社执法而言,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及时纠正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也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释法说理,普法宣传,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用工,避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异地拖欠的工资,工会帮忙要回来了

声音丨女子离职后还有24万元工资...

热线实录丨入职培训期间,新员工有...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