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制造企业的人事主管,最近遇到一起烦心事,麻烦你们给予指点。
多年来,由于我们行业的特殊性,每次接到订单,都要组织职工日夜赶工,由于过于劳累,职工不仅怨声载道,有的还向劳动部门反映。我们人事部门多次做领导思想工作,领导总算想办法减少了自己企业的职工加班。哪知,职工却认为,少加班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他们因此离职,企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
现在,我们人事部门里外不是人。请问,你们有什么好的建议?
金先生
金先生:
您好。企业人事部门作为职工劳动关系管理的执行者,理应为合法规范劳动关系作贡献,你们的做法,值得赞扬。
你反映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减少加班导致收入降低,能否作为职工主动离职获取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我们认为不会。原因很简单,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职工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6种情形中,只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款与职工诉求有相似性,但运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职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如今,缺少了对价的另一半——职工没有提供这部分劳动,解除条件自然不成立。第二个方面:职工可以要求加班吗?劳动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还规定,企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双封”条件。还有强制性规定,即便加班,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示国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亦是对企业高强度加班的制约,如今,企业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减少加班,这是企业自主管理权范畴以内的事,也是好事,故要求加班也是无法成立的。第三方面:企业也要合理顾及职工的诉求。即便企业为职工身心健康着想减少加班等,企业也要考虑职工的收入,特别是与同行业相比,如果收入有优势或持平,但待遇更优,职工还会离职吗?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