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加班费” 可结合多种因素认定

来源:中工网 作者:一竹 发布时间:2024-02-25 13:23

摘要: “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

近日,市民李先生反映,他在西宁市一家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2024年春节期间,他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在任职最后一天,公司以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付加班费。李先生认为他在线上完成了工作,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想知道“线上加班”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李律师认为,是否构成“线上加班”可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单次较长时间线上沟通或会议,或一定时间内就工作内容频繁沟通,或线上工作具有明显周期性或固定性特点的,可认定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可认定为加班。二是工作内容。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且须确认劳动者提供了实质劳动,若仅是偶发性的一两句简单沟通,不宜认定存在加班事实。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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