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仔细核对掌握加班事实,单位主动纠错被免处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杨兵 发布时间:2024-03-01 17:25

摘要: 该公司当场表示将积极整改,增加生产线,保证员工休息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崇明区人社局执法大队收到反映,一公司涉嫌超时加班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崇明大队立即对该公司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部分管理和销售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线操作工等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崇明大队检查了该公司2023年1月至3月期间的用工材料,发现有19名劳动者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有7名劳动者存在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检查期间,该公司主动补发了7名劳动者2023年1月至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514.06元。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崇明大队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之后,该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崇明大队对公司进行约谈并出具教育告知书。在约谈会上,崇明大队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该公司当场表示将积极整改,增加生产线,保证员工休息权益。


【综合点评】


经调查,该公司虽然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但能主动补发加班工资差额,积极调整工作时间,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来看,该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对其作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置,既做到了依法行政,又体现了包容审慎。


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通过执法普及法律法规,提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倡导用人单位自查自纠,自行消除矛盾隐患的主动性。崇明大队秉着勤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观念。同时大队还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坚持过罚得当、宽严兼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主动纠错空间,鼓励用人单位内部消化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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