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案例5:
2023年7月31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刘某拖欠工资。
经查,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之一,承揽项目部分工程后发包给自然人刘某,刘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工人进场施工,且日常以“带班人”名义负责承揽项目部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刘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人为刘某个人雇佣,与该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调查时该项目已完工,工人已经撤场,由于该公司和刘某之间存在工程质量争议,导致拖欠陈某等人工资67825元。
2023年8月3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了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刘某,刘某支付给陈某等人工资42825元,剩余部分刘某称无力支付,由该公司履行清偿责任。2023年8月14日,该公司清偿了拖欠陈某等人剩余部分工资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