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案例3:
2023年9月15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为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投诉时相关工人已撤场。总包单位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含人工费的全部工程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没有代发给每名农民工,导致出现人工费未全额支付的问题,拖欠赵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30000元。2023年9月18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先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30000元。
中国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分包单位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实际出工天数和待付工资后,于2023年9月19日先行清偿了拖欠赵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