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管委会成员李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数职工跳槽时将工资薪水作为考虑的第一要素,是正常现象,一来工资薪水还是大部分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二来工资薪水也是不少人用以衡量自己是否受到单位公正对待的一方面标准。
从个人角度出发,李伟认为,年底跳槽时,最应关注的点,除了工资薪水外,还要兼顾企业文化、岗位、晋升通道等,部分通用类工作还得考虑行业前景。
在迎接新工作时,李伟也建议要和老东家“好好道别”。对此,李伟从法律层面给了六条提醒。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辞职只需要书面通知到单位,不需要单位同意。但同时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辞而别,可能会被单位按旷工处理;不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或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单位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以立即通知解除,而无需提前三十天。如果有人想适用该条款辞职,需要提醒的是:一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该法条所列情形,没有证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二要将解除决定通知到单位,并留下证据。实务中,有些地方是不接受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得向单位行使自己的解除权。
第三,跳槽时,要注意有没有跟公司签署过培训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基于单位的出资培训,职工需为公司服务满多少年(即服务期),不满服务期就主动离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竞业限制协议中,涉及到的是离职以后再就业的限制,职工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法律规定,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去往竞争对手处工作,也不得自营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往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第四,有些职工虽不涉及竞业限制,但与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义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定义务,即使单位未与职工签署保密协议,职工也是要遵守保密义务的,而且这个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从接触到相关秘密信息一直到秘密信息解密。违反保密义务,轻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需特别注意。
第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时,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未按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六,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单位是应当出具离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而且,单位履行这个义务的前置条件只有一个:员工离职。因此,跳槽要记着拿离职证明,否则,到下家找工作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