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被确认,专家解读:劳动者还需擦亮双眼防范风险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3-12-06 12:12

摘要: 有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为何劳动关系不被确认?

“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手里拿着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吕先生和朱先生在青浦区芦蔡北路1659号的厂房门口一脸愁容。今年4月,两人在芦蔡北路1659号的厂门口看到了张贴的招工启事,前去应聘工作。今年7月,两人因和老板在涨薪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矛盾。离开公司后,两人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支付4月至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今年10月,仲裁结果显示,两人诉求未获支持。


专家解读

劳动者还需擦亮双眼防范风险


就吕先生和朱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涛。孙涛告诉记者,对于这样的企业,劳动者从一开始就要擦亮双眼,防范相关风险。


记者:本案中,两位劳动者提出的诉求,为何没有被仲裁庭支持?具体原因有哪些?


孙涛: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劳动关系未有明确的定义或者判断标准。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合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特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体现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3.业务组成的标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本会认为,申请人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其提供的考勤卡照片无被申请人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的对象身份难以核实,且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关系。申请人自述工作期间不清楚被申请人名称,其通过网络查询才发现有被申请人这家公司的存在,这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在本案事实查明过程中也可以看到,劳动者未能提交其与主张的单位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材料、该单位对其进行用工管理以及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材料。


因此,本案中劳动者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的举证问题。


记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两人提供了打卡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但这些信息均未被采纳?劳动者应该如何正确、准确取证?


孙涛:在确立劳动关系案件中,当单位否认使用过这个劳动者或者索性不出庭的状态下,难点在于劳动者能否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到该单位的日常管理,为该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该单位为劳动者发放过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如果能够提供以下材料会对权利的主张有比较大的帮助: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由公司确认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6)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等;


(7)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8)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等的沟通录音等;


(9)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的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等。


记者:该公司的注册地在金山,而两位劳动者所在的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的工厂并无挂牌,也无任何营业执照等信息。两人是偶然看到厂门口张贴的招聘启事,前去应聘工作。对于这样的企业,劳动者应该如何避免“踩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涛:首先,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前要弄清楚我是在为谁提供劳动,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应优先考虑在公司门口有挂牌企业名称的公司(商务楼的话在大厅入驻企业展示板上有展示),一般来说这样的公司在属地会有不同形式的登记信息,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属地的劳动部门能够第一时间监管到。


其次,不论劳动者在为谁(个人还是单位)进行工作,以何种方式进行工作,建议都要落实到书面协议上,一般有一定规模的单位都会有专职人事主动要求员工进行签订。如果员工入职一家单位后,单位迟迟未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的),这时候劳动者需要注意,这家单位是否处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状态。


最后,当出现劳动者已经应聘进入的工厂既没有挂牌信息,上级管理者也无法准确告知公司名称,工资发放用的是个人账户,周边又没工作年限稍长点的同事。遇到这种情形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很可能会出现无法找到明确的主体进行维权,我们建议在还没有发生争议的时候换家公司避免损失的扩大。


此外,对于吕先生和朱先生遭遇,由于单位可能因为没有营业执照而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可能因此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形,尽管如此,劳动者仍有权利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劳动者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讨回。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未注册期间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实践中,通过派遣或是借调的方式安排劳动者参与工作是一种常见模式。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或者是出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建议劳动者与公司之间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尤其是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可较好地减少纠纷的出现以及处理难度。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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