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3-11-22 15:42

摘要: 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石某于2021年9月10日入职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2日,石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左手小指骨折。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石某一直在家养伤未上班。6月1日单位复工后通知石某上班。因双方未谈妥工伤待遇事宜,石某一直未上班,单位多次催促返岗无果,于2022年6月23日以旷工为由向石某发送解除通知。后石某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为由,于2022年11月20日向单位寄送解除通知,通知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2022年4月到11月的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2022年4月到6月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石某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现公司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理应由其承担石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单位以合法解除作为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唐毅律师点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保,依法应当由单位来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即使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过失性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应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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