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把几个发错的同行件发回站点而已,怎么就违反公司规定了,也太冤了吧!”陆继合愤愤不平地说。就在今年10月25日,作为时任极兔速递公司中心网点操作主管的他,突然被解雇,理由竟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那么,陆继合口中的“冤枉”到底指什么?公司方面又作何回应,记者对此展开多方调查。
律师观点
证明劳动者违纪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用人单位能随便开除吗?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征连律师。
李征连表示,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毫无疑问已构成违背职业道德,根据谋取非法利益的具体情形、严重程度,涉事员工甚至还可能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因此,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被证实确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与涉事员工的劳动合同。还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的前述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可结合实际对与履行职务相关的禁止事项、披露申报事项等作出规定,以便进一步明确行为指引,避免引发分歧义。
此外,公司能否随意判定员工“以权谋私”?陆继合又该如何自证“清白”?
在李征连看来,公司若要证明陆先生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情形,应当查明或证明几个基本事实:涉案同行件被陆先生安排寄回涉事网点是否违背了公司内部正常操作流程、涉事网点负责人将同行件寄回了陆先生老家的收件人及与陆先生关系、涉事网点负责人上述操作是否陆先生安排或陆先生对上述操作是否知晓。如公司能证明陆先生将同行件退回涉事网点违背正常操作流程,同行件的最终收件人与陆先生存在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涉事网点负责人的该等操作系经陆先生授意或陆先生虽知晓但未采取相应制止措施的,则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有可能获得支持。
李征连同时提醒,尽管证明劳动者构成违纪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劳动者若要维权也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陆先生如认为自己不存在公司指控违纪情形的,要对公司指控的违纪事项是否存在进行反驳,并对自身履行职责实际情况进行说明或做合理解释,并注意收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制度依据、既往操作惯例等证据材料。
那么,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小的,是否也构成严重违纪?
李征连表示,认定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财物的价值数额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才是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依据。
无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该等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劳动者所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应当获得否定性评价。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授权信任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不应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但违背上述忠诚义务的情形出现,无论财物数额大小,无疑都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该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行使管理权进行处理,无论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还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该等处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都会获得支持。当然,用人单位对违纪情形的认定也应保持严谨、审慎,不宜泛化或随意扩大化,不合理的认定和处理反而会挫伤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损害用人单位的管理正当性和权威。
不过,当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时,该等行为的性质可能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劳动者身份等因素,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等情形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职务侵占、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罪名,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劳动者应当恪尽忠诚义务、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增进而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