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婚假、年休假……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假?假期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3-11-15 09:49

摘要: 职工都能有啥假?请假必须用人单位批准吗?

近日,劳动报信访热线62189211接到王先生打来的电话咨询。王先生称,他目前供职于一家上海的民营餐饮供应链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他和妻子在今年国庆节假期举行了婚礼,并盘算着在年底,用自己的10天婚假、本年度剩余的应休未休年休假3天以及元旦节法定假期1天,加上周末休息日,即从今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日,总计18天,带上妻子自驾去四川川西旅行。


11月初,王先生的旅行规划基本成形,沿路的自驾路线、住宿等也基本敲定。但这时,令王先生无法接受的一幕发生了。“我把请假申请通过公司OA发给领导批准时,被领导直接拒绝了”。王先生说,领导给出的理由是“年底是公司财务最忙的时候,要做账、结算,整理票据,绝对不允许请假耽误进度。”王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请假是我的权利,还需要领导同意吗?”


事实上,不光是王先生,近段时间以来,“一想到请假就会有负罪感”“一请假就焦虑”的话题多次登上热搜,更有甚者,职工请假回家奔丧也被用人单位拒绝……许多职工对休假忧虑重重,要么不敢轻易请假,要么鼓足勇气请假却不被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假期?请假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请假期间劳动者工资又该如何发放?带着这些问题,本期《劳权周刊》将邀请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费翔律师对“请假那些事儿”一一进行解析。


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假?假期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主要对应休息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假包括节日放假和假日休假。节日放假(常被称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在节日或纪念日统一实施放假,既包含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例如在2024年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7个法定节日;又包含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例如在2024年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法定节日或纪念日。假日休假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享有假日并申请休假,主要包含11大种,种类如下所述,其中带薪的假日休假又会被称为“国家法定休假日”。非严格意义上,人们亦经常将节日放假和假日休假统称为法定休假日。


1.年休假

年休假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为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年休假,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二种为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非法定年休假,相关休假事宜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


2.婚假

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职工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1-3天婚假。另根据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3.产假/产前假/产检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地区产假包含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一般而言,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采取就高原则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前文提及的“产前可以休假15天”并非指产前假,可简单理解为提前休产假;而产前假是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第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另外,所谓“产检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而是指产检时间,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当然,生育假在有的地区又被称为延长产假或延长生育假。


5.育儿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6.哺乳假/哺乳时间

哺乳假与哺乳时间不同。哺乳假是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哺乳时间是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第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7.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关于病假工资的发放,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前述本人工资(计算基数)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均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正常出勤月(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沪劳保发〔2000〕14号文的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俗称“工伤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丧假

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文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另根据沪劳资发〔87〕130号文的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丧假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10.事假

法律法规尚未规定事假,因而仍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范畴。各方应严格遵守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职工依据事实按照相关流程提出申请,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员工休事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可相应扣除。

责任编辑:陈恒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哪些假期必须批?哪些假期酌情批?

劳权观点丨有事好商量,请假也一样

案例三:为上千名失联退休职工补齐...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