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2】
名为实习实为就业
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刘恒于大学毕业前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接收刘恒到公司实习,实习周期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以拿到毕业证时间为准),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基本月报酬1200-1500元,实习期间不得无故中止实习,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公司视情况审批。此外,刘恒必须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2022年8月1日,公司与刘恒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但同年8月8日刘恒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本案经仲裁之后,刘恒不服又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公司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与刘恒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刘恒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8662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恒的全部请求。
【评析】
刘恒作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其以就业为目的参加工作,虽与公司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其在校学习已经结束,并非以学生身份到公司从事社会实践实习。
由于刘恒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提供劳动的过程接受公司的各项制度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在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以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并以实习协议的约定支付刘恒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在刘恒所得劳动报酬明显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刘恒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差额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