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提前就业,3种情形可认定劳动关系(情形1)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3-07-28 16:00

摘要: 赵琪主张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在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正常情形,大学生一般都是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可是,也有一些在校生毕业前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对此,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仍是在校生身份,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双方之间仅为实习关系,不能按照正常的劳动标准支付工资待遇。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至少以下3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提前就业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情形1】


毕业前夕被招录


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赵琪系某职业技术学院专科三年级学生,已年满18周岁,按教学计划应在2022年7月毕业。2022年1月,某公司到该学院招聘并与赵琪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6月30日。同时,对赵琪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试用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2年12月5日,赵琪在工作中受伤住院,医生诊断为右踝骨折,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赵琪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以赵琪系实习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实习是指在校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没有工资,也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本案中,涉案公司明知赵琪系2022年毕业生,且公司到学校招聘时亦知晓赵琪尚未毕业,但其仍然与赵琪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明确了赵琪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试用期、加班工资待遇,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赵琪主张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在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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