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陈先生于2018年6月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半时间里,该公司以种种理由和陈先生先后约定了5个试用期。直到2020年12月底,该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经过法律咨询后,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近日,北京法院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用法律判决予以了解答。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陈先生试用期赔偿金等各种费用9万元。
入职两年半公司先后约定五个试用期,如果说这样的遭遇堪称奇葩,那么,一些企业在一次试用期上的违规操作,似乎已经让人见惯不怪。仅今年3月,据媒体报道,就有大学生试用期期间因给客人倒茶水太满被公司开除,也未支付其相关劳动报酬;上海王女士因下班走得太早,在试用期第3天被公司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必须是违法违规才行,而不是企业随便找个理由。即使企业有试用期录用规则,这个规则也必须合法合理。
对员工来说,试用期不是“廉用期”“白用期”。有企业假招聘,把试用期员工当临时工使用。或试用期内不签合同,快到6个月的时候,就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有企业甚至提出“无薪试岗”,要求试用期员工先“打杂”,逼迫员工忍无可忍主动辞职。
对企业来说,试用期也不是“免责期”“任性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没有充分举证,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按规定对员工给予赔偿。
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就业者不会一进入企业就把企业作为“恶人”防备,从而时刻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企业刁难自己时和企业对质。这更需要相关部门总结近年来企业试用期侵权案例,把企业可能玩猫腻的种种手段作为就业指导的一部分,同时,在劳动合同范本中,把这些禁止性规定写进去,让员工在试用期安心、顺心。
今年5月,上海市工商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2023-2024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当好法治“参谋”,全面考量推动中小企业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创建的必要性,推动企业主动以合规建设“强身健体”。而之前,也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这都有利于企业建立民主、公开、合理的规章制度,避免让试用期成了“廉用期”“白用期”“免责期”“任性期”。
丁慎毅
(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