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们的就业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人越来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工作感受,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便想辞职,寻找更好的工作。这样做虽然无可厚非,但在辞职前后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做好善后义务,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等。在此,通过以下案例,给准备辞职的职工提个醒。
【案例】
炒老板鱿鱼虽洒脱,失业保险难享受
郑女士在公司做销售工作已有3年多时间,虽然销售业绩很突出,但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令她满意,而且迟迟得不到公司的重用。为此,郑女士想换个环境,毅然炒了公司的鱿鱼。辞职后,郑女士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手头拮据的她,想到自己在公司时参加过失业保险,遂来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料,工作人员说,她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点评】
郑女士的确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该规定表明,享受失业金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上述规定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四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本案中,郑女士系主动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也就无法领取失业金。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