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接工作导致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6-20 11:49

摘要: 拒不交接工作导致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下,人们的就业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人越来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工作感受,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便想辞职,寻找更好的工作。这样做虽然无可厚非,但在辞职前后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做好善后义务,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等。在此,通过以下案例,给准备辞职的职工提个醒。


【案例】


拒不交接工作导致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杨女士所在科技公司承接了一个小型软件研发项目,并交由她主持运作。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杨女士因年度调薪低于预期,遂提出辞职并立马走人。公司让杨女士及时移交研发中形成的数据等材料,杨女士不予理睬,结果导致项目延期。为此,公司因违约向客户支付了3万元违约金。经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于近日裁决公司的违约金损失由杨女士赔付。


【点评】


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劳动者应当合法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辞职,但必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据此,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移交手头上的事务,否则,就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势必要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劳动者违法辞职又拒不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突然“撂挑子”,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导致公司因项目延期而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因此,杨女士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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