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记错开庭时间被视为撤诉,再次申请仲裁会被受理吗?
2023年3月11日,吴先生因公司拖欠加班工资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后,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吴先生因自身原因,记错开庭时间。由于吴先生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其撤回仲裁申请进行了处理。
那么,吴先生可以通过再次申请仲裁来解决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吗?
【点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很显然,只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相反,如果申请人未到庭是出于正当理由,那就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应予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和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定的日期出庭。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是指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道路不通,或者政府采取禁运、交通封锁等行政措施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期出庭。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突发重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本案中,吴先生因自身原因记错开庭时间,系对权利的懈怠,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正确的。现在,虽然吴先生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