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陈阿姨是一家养老服务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享受长护险的失能老人护理工作。眼看“五一”长假就要来了,公司仍安排陈阿姨“五一”期间照常工作,她觉得很委屈。“加班就加班吧,公司却从来不发加班费,我们也不敢去问公司。”陈阿姨告诉记者,她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照理应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何企业不遵守劳动法,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费?
带着陈阿姨的困惑,记者咨询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她指出,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陈阿姨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企业员工,公司安排陈阿姨五一加班,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张玉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