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加班工资一口价,奖金涨薪均不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3

摘要: 参与咨询的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这样支付加班费,显然是错误的。

小芸最近心里有点闷,“工作多年,加班工资却是一口价,即便工资调整了,加班工资还是没有涨,这算什么名堂?”


心有不甘的小芸向本报咨询。小芸说,她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七年前,从外地来到上海打工,由于工作难找,自己也没有高学历,便进入一家便利店工作。小芸说,便利店大家都知道的,加班是常态化的事,职工收入很大一部分,靠的就是加班费。而她首次签约时,企业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按她当时的工资——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支付。其实,她当时每月还有全勤奖,却没有计入加班费的基数,虽然心有不满,但小芸心想,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且拿的也确实是最低工资,她也就作罢。工作多年后,小芸的工资上调了不少,另外,企业虽然取消了全勤奖,却给予每月固定的一千元月奖。但她的加班费,企业仍然是按第一次签订合同时的上海市最低工资计算、支付。“每次想到这件事,心里就窝火,但劳动合同是这样约定的,我是不是一直要这样吃亏下去?”小芸苦恼地问。


参与咨询的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这样支付加班费,显然是错误的。


林峰分析,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小芸当时拿的虽然是上海市最低工资,但每月都有固定的全勤奖,在计算加班费时,这部分收入应该也计入计算基数。


林峰接着分析,随着工龄的增加,小芸的收入也得以增加,虽然全勤奖取消了,但改为每月固定的月奖,此时加班费再按约定的原计算基数支付,那更是错上加错了。


林峰提醒小芸,用人单位做错了事,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应该适应此规定。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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