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今年春节,单位安排我加了好几天班,我想了解一下,加班费怎么算?
答:今年1月31日至2月6日是春节长假,共7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所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的休假节日,这三天加班应该是按照不低于你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你加班工资。春节长假除法定休假节日那三天,其余四天属于休息日,对于实行标准工时的劳动者,根据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另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情况也明确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