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生活并就业。随着来华工作的外籍人数逐年上升,涉及“洋打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增加。
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但除了对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出规定外,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并未作出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外国人没有就业证或其他证件,从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甚至沦落为“打黑工”,以及对于外国人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等问题。
实践中外国人劳动争议多种多样,本文将对几起典型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整理回顾,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领域的专家律师张烨石进行深度分析解读。希望借此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遇到争议时也应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3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可直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陆先生系新加坡国籍,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其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09年2月,陆先生入职南京一家机械公司。2018年6月5日,陆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月薪、住房补贴以及商业保险补贴等,岗位为亚太区销售经理。
2019年4月30日,该机械公司向陆先生发出《合同到期终止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书》,告知陆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将不再与陆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因双方发生争议,陆先生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陆先生虽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但其持有我国永久居留证,故可免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以直接与我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械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陆先生支付相应赔偿金。
【律师解读】 “对于在华就业的外籍员工与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时并非是依据是否具备就业证件,如果其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情况便会有所不同。”张烨石律师分析指出。
虽然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就业。
“本案中,陆先生虽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但其持有我国永久居留证,故可免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以直接与我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陆先生在该机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现机械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陆先生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径行终止,该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陆先生支付相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