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生活并就业。随着来华工作的外籍人数逐年上升,涉及“洋打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增加。
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但除了对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出规定外,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并未作出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外国人没有就业证或其他证件,从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甚至沦落为“打黑工”,以及对于外国人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等问题。
实践中外国人劳动争议多种多样,本文将对几起典型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整理回顾,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领域的专家律师张烨石进行深度分析解读。希望借此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遇到争议时也应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未办理就业许可 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2015年3月,A公司聘请土耳其籍谭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薪酬人民币7万元,并约定每年两次回国机票、租房补贴等待遇。入职以来,A公司没有为谭先生办理就业许可证。
2015年4月20日,A公司向谭先生出具《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A公司单方解除谭先生的劳动合同,该证明加盖被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谭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另外,谭先生还向法院提供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单方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其中明确A公司单方解除,并同意支付谭先生4.5个月工资45万人民币(其中1.5个月工资是公司拖欠的3月8日至4月20日的工资),并提供回国机票。A公司认为仅盖章无个人确认,属无效。
法院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谭先生在A公司工作期间,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双方虽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已违反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办理就业许可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因A公司未为谭先生办理就业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A公司存在过错应对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张律师指出,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来华工作,用人单位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
张律师表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张律师强调,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法定权益均不能享受,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律师建议,为更好保护外籍人士在国内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依法申办就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