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既为员工生理所必需,也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员工因就餐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却不是,这是为什么?以下案例对此作出了分析。
【案例】
食堂吃午饭,心源性猝死不能构成工伤
古女士所在公司设有职工食堂。2023年1月19日中午下班后,她在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并紧急送往医院,但仍于2小时后死亡,诊断结论为心源性猝死。此后,古女士亲属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公司以其不构成工伤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古女士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对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构成,必须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要件之一。
本案中,古女士虽然是在公司用餐,但用餐行为并不属于工作内容,且用餐之时已明显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工作时间,加之死亡原因为与工作无关的心源性猝死,故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