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签订劳务协议
2019年7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李燕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公司第一建筑工程队临时勤杂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9月26日,公司向李燕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于9月30日到公司第四工程队报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李燕不同意此次岗位调动,遂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李燕系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临时工为由予以拒绝。经李燕申请,近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李燕的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李燕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双方实际存在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在公司因调岗一事未能与李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便是李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亦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