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3-03-09 13:14

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昨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哺乳等不同阶段,女职工都有哪些特殊权益?一起来了解一下!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用人单位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也有相关规定。


据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推动了女职工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有力维护了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广大女职工: 维护个人权益 这...

@广大女职工: 维护个人权益 这...

@广大女职工: 维护个人权益 这...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