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适逢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了会场关注热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马璐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提案》。广大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普遍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依旧不少。
那么,女职工职业生涯不同时期,哪些法律法规应该牢记?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劳权周刊》以案释法,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
退休:50岁时社保未缴满15年能否退休?
顾彩红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在银星学校任职教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系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顾彩红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班主任补贴、辅导费等构成,另有年终奖,即为补充奖励。
2020年9月8日,银星学校出具顾彩红的员工退休通知书:“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现已达退休年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有效期限您于2020年9月19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届时您与我单位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顾彩红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30日,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
顾彩红入职起至2011年6月期间,银星学校为其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自2011年7月起,银星学校为其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2018年4月27日,顾彩红补缴了2003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5442.80元,另缴纳2021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8422.48元。2021年1月起,顾彩红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顾彩红诉请:银星学校支付顾彩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年终奖,2020年教师体检福利,已经补缴的养老金费及医疗保险费。
【释法】 银星学校是合法终止与顾彩红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银星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顾彩红之间系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顾彩红法定退休年龄,银星学校提供的《银星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条例》、顾彩红的聘任表,可佐证银星学校所持顾彩红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顾彩红自2008年8月起才到银星学校工作,银星学校因为顾彩红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而合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顾彩红离职时社会保险费未缴满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银星学校过错所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一定自动终止,应当视情形区别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若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