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适逢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了会场关注热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马璐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提案》。广大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普遍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依旧不少。
那么,女职工职业生涯不同时期,哪些法律法规应该牢记?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劳权周刊》以案释法,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
入职:隐瞒婚育史是否可解除合同?
王丹在2012年9月17日入职上海朗阁培训中心担任全职雅思英语老师,双方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16日。
然而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王丹因担心就业歧视失去工作机会,隐瞒了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了信息。2014年2月,王丹怀孕后告知公司,4月8日,上海朗阁培训中心就以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王丹解除劳动合同。
王丹承认,她确实虚报了个人生育情况,但说谎只是出于担心生育歧视的无奈之举,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女职工是否生育属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单位要求员工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本身就带有用工歧视和违背劳动法,起诉要求判令上海朗阁培训中心与她恢复劳动关系。
上海朗阁培训中心则辩称,王丹入职后,共填写或签收了四份文件(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这些文件均有要求王丹提供真实信息的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因王丹虚假伪造已育的个人信息,是不诚信行为,因而上海朗阁培训中心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丹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王丹的诉请请求。
【释法】 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丹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因而,单位以王丹在签订劳动合同等的时候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且王丹处于产假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王丹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了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指的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是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