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律维权服务多种模式女职工维权更进一步

来源:江苏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3-03-06 11:30

摘要: 探索法律维权服务多种模式女职工维权更进一步。

【案情概要】


杨女士和林女士是两位年轻的宝妈,同在一单位从事采购工作。2021年9月6日上午,两位宝妈走进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工法律援助站,反映企业克扣生育金问题。经工会值班律师了解,2021年3月两人先后生育,杨女士剖腹产生育双胞胎一对,应休产假158天,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979元,故单位应支付生育金27871元;林女士剖腹产生育一子,应休产假143天,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880元,故单位应支付生育金24400元。然而直至两人产休结束,单位仍未支付生育金。起初,单位以生育金尚未报销到账为由拒绝支付;之后又以社保报销多少支付多少,单位无需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补差。为此,杨女士、林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向职工法律援助站求助。


【处理过程】


接待杨女士、林女士来访的当班工会律师一边安抚两人情绪,一边给单位打电话。经了解,职工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单位坚持认为自己只需要按照社保基金报销的生育金支付给职工即可,无需补足差额部分。工会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双方争议较大,且经多次协商未果,如果此时再协商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后续的调解工作,于是工会律师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告天宁区总工会。


区总工会“老娘舅”考虑到两位女职工尚在哺乳期,为尽快帮助职工拿到钱,立即联系企业所在辖区了解企业状况。经初步了解,该企业属于辖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且有常年法律顾问。工会律师分析认为企业不仅具备支付能力,而且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双方之间对立情绪比较大,很可能是因同一部门两名职工同时怀孕生子而引起的,双方之间只要打开心扉,还有一定调解基础。之后工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沟通相关情况,工会律师的观点得到企业律师的认同,但是企业律师认为企业认识不到位,目前双方调解难度比较大。由于不具备诉前调解基础,工会律师便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21年11月15日开庭,杨女士、林女士、工会律师及区工会“老娘舅”共同参与庭审。庭审中单位代表态度不太友好,不但不接受调解,而且对两位职工产假天数、基本工资数额及生育金金额均不予认可。第一次庭审未取得圆满结果。


庭审结束后,工会“老娘舅”通过唠家常的方式,向该单位负责人及其代理人告知,当前社会中女职工的地位越来越高,作为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创造和谐的用工氛围,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明确告知,如果企业损害女职工权益不仅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而且还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在工会“老娘舅”耐心的劝导下,企业负责人的态度有所转变。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14日,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组织开庭,在征求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单位同意支付杨女士生育金27871元、林女士24400元。两位女职工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她们表示,如果没有工会调解,不知道能否这样快捷足额拿到生育金,感谢工会律师和工会“老娘舅”的辛勤工作。


【点评】


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限制女职工生育、生育待遇不落实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天宁区总工会采取工会“老娘舅”前置调解与职工法律援助引导调解相结合模式,为信访职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维权和调解服务,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的获得感、认同感。


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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