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适逢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了会场关注热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马璐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提案》。广大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普遍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依旧不少。
那么,女职工职业生涯不同时期,哪些法律法规应该牢记?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劳权周刊》以案释法,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
生产:公司能否克扣生育津贴?
2020年9月11日,李云坛来到普思培训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21日,李云坛开始休产假,其后,普思培训中心向李云坛支付2021年5月至8月工资。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李云坛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普思培训中心代扣代缴。2021年9月初,李云坛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
李云坛在普思培训中心工作期间生育,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将其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营养费拨付至普思培训中心账户,李云坛多次催要,普思培训中心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李云坛只得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普思培训中心立即向其支付被侵占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营养费共19091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普思培训中心辩称,李云坛2020年9月10日入职的,告知公司怀孕是10月份,怀孕之后一个月就申请了病假。后面怀孕的10个月,公司也没有安排正常老师应该做的工作,是很体谅李云坛的。在这过程中,李云坛一直说生产完就回来工作,然而生产完之后,马上告知公司不能继续来工作,并且双方已于2021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有理由相信李云坛是因为交社保和医疗保险而入职,骗取国家相应的生育补贴。
【释法】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认定李云坛与普思培训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8月底解除,依照规定,常州市金坛区普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应支付李云坛生育保险待遇11304.08元。
需要明确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