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用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的法定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劳动者书面同意不休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3倍年休假工资。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带薪未休年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当劳动者自愿放弃享受年假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其出具书面声明,并由用人单位留存,以供日后发生争议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