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说老板做人不地道,为了年休假的事,她决定与单位对簿公堂。
打电话来投诉的周女士说,她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三年前,进入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私企。由于单位工作比较忙,她也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想法。转眼间,2022年到了年底,想到自己手上还有5天的年休假,周女士便向老板提出休假。老板说,年底太忙,放到明年的春节一起休吧。想到过年可以给自己放一个“超长假”,周女士也就同意了。哪知,刚刚过了元旦,老板就对员工宣布,根据规章制度,员工没有休的上一年度年休假一律作废。
这下周女士想不通了,便找老板沟通。老板拿出规章制度扔在她的面前,面对黑字白纸“年休假未休视作自动放弃”条款,周女士傻眼了,明明自己想休,老板没让休;说好放到春节时一起休,怎么老板翻脸比翻书还快?她想与单位打官司,但“口说无凭”,老板手上却握着规章制度,这官司岂不是打不赢了吗?
参与咨询的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年休假属于职工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职工享受该待遇。
潘丽娜分析,职工休年休假,一般按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会提前申请,但即便职工未主动申请,企业也有义务安排职工休假。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周女士即使没有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要安排她休。潘丽娜着重说,“在休年休假这件事上,员工并无申请义务,但企业负有主动安排之责。”
潘丽娜接着分析,那么,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年休假过期作废”是否符合“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以及基于法条的理解来看,由于企业未安排,此举将职工权益排除在外,也是不合法的。唯一可视为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企业安排职工休,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潘丽娜最后表示,基于以上观点,她支持周女士走法律途径,当然,双方能调解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