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休年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是应当对职工给予补偿。
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为其本人日工资的200%。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