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会法治化建设中切实推进劳动法律监督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陈成,翟笃生 发布时间:2023-01-30 13:47

摘要: 在工会法治化建设中切实推进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立法赋能,不断夯实维权基础,丰富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发挥工会在社会治理、职工维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工会基本职责法治化的重要体现,该领域已形成体系完备的立法优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立法赋能,不断夯实维权基础,丰富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发挥工会在社会治理、职工维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已形成“体系完备、多维整合”的立法基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已形成“体系完备、多维整合”的立法基础,形式上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多层次法律规范;内容上既有劳动领域立法,也有其他领域立法、地方试点立法等跨领域法律文件。


在国家立法中,工会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均明确了工会的民主监督定位,赋予其提出意见、要求纠正、调查以及被告知的权利。在其他立法领域中,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社会保险法第九条明确了工会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领域,具有民主监督、依法维权、参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等职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则明确了工会在工资支付、劳动监察领域,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提出劳动监察意见建议的权利。此外,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


工会法修改赋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多权利,开创“协同治理”新阶段


工会法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修改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手段。修改前的工会法第二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增加了“予以改正”表述。在该法修改之前,工会的“予以改正”权利仅体现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此次修改将其提升为适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全领域、全过程监督行为,解决了过去维权手段相对局限的问题。同时,“予以改正”相较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要求纠正”更具权威性,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的“责令改正”更为相似,创新性设立了更高强度的非行政监督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予以改正”与“责令改正”虽都有“改正”内容,但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前者为工会“权利”,后者为行政“权力”。应处理好两者的衔接关系,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推进更为健全的联动机制,实现资源统筹与监督合力,开创“协同治理”新阶段。


进一步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的建议


第一,强调“刚柔并济”的工会内部监督模式。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领域,应发挥“事前事后结合”的工会内部监督优势。在事前监督上,充分发挥工会内部监督的柔性优势,突出预防、宣传、协商的服务理念,用好隐患排查、风险研判、预警发布、法制宣传等手段,预防和预警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发生。


在事后监督上,依托“予以改正”这一新的监督手段,实现“惩防并举”,提高工会内部监督的刚性。通过“一函两书”、劳动用工监督评估报告等专项工作,明确工会“予以改正”的法律文书与程序,将执行情况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二,探寻多方位、多角度的外部监督合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离不开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通力合作,需要探寻更多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治理途径。一是继续强化与人社等政府部门的联动合作,建立检查联动、制度对接等协同机制,释放治理效能;二是推进情况通报制度,打通劳动法律监察的信息共享途径,利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及时通报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提升监督效率;三是落实定期会商制度,探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与方向;四是完善联合检查制度,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职工人数较多、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采取联合调查,共同施策。


第三,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增多,用工关系形态更加多元,工会如何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保障这一劳动者群体的权益,值得深入研究。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指出,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工会依托“法治体检”工作,在新就业形态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例如,以帮助平台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出发点,寻找问题隐患,制作“体检报告”,开“法律处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法律健康档案”;从监督源头和制度上形成体检流程,规范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方法等。同时,工会要用好“互联网+”思维,启动在线服务平台,更加精准、高效、全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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