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张某在外出办公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腿部受伤。因工作繁忙,她没有立即休假而是带病坚持工作。之后,她请休病假获得公司批准。岂料,当休假期满返岗上班时,公司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见其不从,又对其进行社保减员。无奈,她只得主动提出离职。
“既然是张某主动辞职,公司就无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持有张某辞职信的公司态度十分强硬。当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指出公司无故对张某进行调岗、社保减员、少发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之后,公司自觉理亏并同意调解,最终向张某支付了2万元离职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负伤后被迫离职
2021年4月26日,张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她工作认真,踏实肯干,公司领导对她比较认可。同年8月3日,她在外出为购置增值税发票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部受伤。考虑到工作量大且有很多工作需要她亲自处理,她便坚持带病工作至8月25日。将手头工作处理完毕后,她向公司提出申请,打算从2021年8月26日起休病假2个月,公司批准了她的休假请求。
可是,当张某休假期满返回公司上班时,公司以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她出具了调岗通知书。她不认可公司的调岗行为,想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但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无结果。此外,公司还在2021年10月强行将其社保做减员处理,并以此逼迫她自动离职。
见此情形,张某在其医疗期于2021年10月30日到期后被迫提出离职。
工会法律援助帮职工讨回补偿
因为腿部受伤,张某短时间内无法工作。由于公司一直未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张某感觉生活压力很大。无奈,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因工伤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4万元。
仲裁受理案件后,从没打过官司的张某犯了愁。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她便就近来到丰台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批准,工会批准了张某的申请,同时指派专职律师李思思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
李思思律师认为,认定张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据律师的建议,张某自行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且达到十级伤残级别。
仲裁开庭当日,公司主张张某经常请假,导致工作积压,属于无法胜任工作。在张某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李律师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调岗,其擅自进行的社保减员行为存在明显的逼迫张某离职的倾向。在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张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此前少发的工资差额。
另外,李律师还以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据,要求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虽然在法理上存在缺陷,但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张某亦要求仲裁员依法作出裁决。在此情况下,仲裁员积极主持调解,告知公司在本案中其虽持有张某自愿签署的离职申请,但张某离职的前提是公司的调岗理由不是很充分,且未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原岗位。与此同时,也告知张某其也有证据不足的情形。
最终经过几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同意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2万元,仲裁机构制作了调解书。
“我不知道自己在哪些地方有理,在哪些地方存在不足。如果没有工会的法律援助、没有李律师帮忙,案件不但不会这么快结案,我也不会得到比较满意的赔偿数额。”张某表示,通过这件事,她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加遵纪守法意识。
【劳模律师说法】
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必须依法进行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时福茂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公司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的,无需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本案中,公司认为张某经常请假,导致工作积压,属于无法胜任工作,以这种理由定性职工不胜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张某请假系事出有因,停工留薪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其所休之假既不是病假也不是事假,而是因工伤负伤暂时停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但没有给予因工负伤的张某以应有的关怀和照顾,反而认为其无法胜任工作显然错误。
二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能否解除。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调岗并对其社保减员是违法的。张某可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公司进行社保减员,拒绝张某到原岗位工作并停发工资,张某也可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仲裁中张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