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味十足的劳动法律“大餐”不可错过

来源:中工网 作者:陕西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3-01-16 17:01

摘要: “年”味十足的劳动法律“大餐”不可错过。

正值年关,年味渐浓,无论就地过年,还是返乡团圆,辛苦了一年的打工人都盼着过个好年。身体健康,工作稳定,工资不欠,奖金到手,假期余额充足,这些愿望如果统统都能实现,在辞旧迎新之际,咱打工人这一年就算圆满了。


那么,年终奖该发吗?年休假如何安排?年底双薪又该发吗?年底考核排末位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年会受伤算工伤吗?这道与“年”有关的劳动法律“大餐”,事关员工的合法权益,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公司必须发年终奖吗?


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必须发放年终奖。


1.年终奖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发、发多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决定。


2.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的,企业应按规定或约定向员工支付。


3.对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应先看企业与员工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且企业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的,企业应结合同工同酬等原则,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等发放年终奖。


二、公司应如何安排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3.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公司必须支付年底双薪吗?


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年底双薪。


1.年底双薪,即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发与不发,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底双薪的,企业应按规定或约定向员工支付第13个月工资。


3.年底双薪一般是随员工的12月份工资一起支付,支付数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至于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则要看企业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


四、公司因员工年底考核排末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1.员工在年底考核中居于末位,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公司年会上受伤算工伤吗?


答:视情形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员工参加企业组织或受企业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员工自愿参加的,很有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员工在年会上因醉酒受伤或死亡,或故意犯罪、吸毒、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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