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邱丽丽向本报反映说,半年前,她因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放工资且经催要未果不辞而别。近日,她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并按照她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只付清了欠薪,拒绝承担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公司的理由是她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对应法定事由时,员工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不辞而别的情形仅限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因其他情形离职时则不得不辞而别。本案中,公司虽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邱丽丽不辞而别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无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