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古珍珍反映说,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根据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欠薪时间,向她出具了欠薪条。日前,她准备按照约定时间向公司索要欠薪,但意外发现欠薪条已经丢失。而公司见她“无凭无据”,竟一口咬定从未拖欠她的工资。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不能再向公司索要欠薪了?
法律分析
欠薪条丢失并不等于古珍珍失去了讨要欠薪的权利,即其仍有权向公司索要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与之对应,在古珍珍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具体的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欠薪条并不是证明是否存在欠薪的唯一凭证,即使其没有欠薪条,同样可以向公司索要欠薪。如果公司否认存在欠薪事实,那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全额支付工资或其他不存在欠薪的事实。一旦作为举证责任主体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没有欠薪的事实,其就应当承担向古珍珍支付欠薪的不利后果。